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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臣解读环境部最新文件: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是否免责?

时间:2020-12-29 15:43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王洪臣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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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

  强调严格监管、严肃执法。

  (三)合理认定处理超标责任。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和应急事项信息接收制度,在接到运营单位有关异常情况报告后,按规定启动响应机制。运营单位在已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前提下,出于优化工艺、提升效能等考虑,根据实际情况暂停部分工艺单元运行且污水达标排放的,不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对于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解读:

  强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运营单位有关异常情况报告实施应急响应,及时回应关切。

  应当关注的是:《通知》明确“运营单位在已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前提下,出于优化工艺、提升效能等考虑,根据实际情况暂停部分工艺单元运行且污水达标排放的,不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这一规定有效补充了相关司法解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还应当关注的是:《通知》明确“对于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一规定有利于规范执法和公正执法。

  更应当关注的是:《通知》明确“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对这一规定,几乎所有运营人员都不理解,既然确定不是我的责任,为啥还要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污水处理厂也不例外。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污水处理厂虽不能免责,但可根据与纳管企业签订的委托处理合同,依法追究上游企业责任。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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