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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市政污水处理行业低碳转型,助力碳达峰、碳中和

时间:2021-07-05 09:11

来源:《中国环保产业》杂志2021年第6期

作者:常纪文,井媛媛,耿瑜,宋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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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9年年底,我国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的电耗均值约为每吨0.35度,按此计算,我国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全年耗电约为184亿度。若按照光伏发电10%的能源替代率计算,每年可产生18.4亿度电,因此我国低碳发展的效益巨大。目前我国太阳能面板与污水处理厂相结合的技术应用仍然处于探索中,存在设计、安装与运行标准不健全;经济效益和低碳效益的核算不一致;各地相关财政补贴和温室气体减排绩效奖励等政策不统一等问题,需要尽快得到解决。此外,由于行业内尚未建立完善的低碳标准体系,一些企业在系统改造和低碳设备建设方面的动力明显不足。

3 我国市政污水处理行业开展低碳发展转型的建议

3.1 我国市政污水处理行业开展低碳发展转型的总体建议

(1)摸清市政污水处理厂的底数和低碳发展潜力,制定低碳转型目标和阶段性任务。首先,全面摸清全国城镇市政污水处理企业污水能源利用、污泥热能利用、企业运营节能、光伏发电的底数,核算各环节和全环节低碳发展的潜力。然后,在高质量发展和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的背景下,制定我国市政污水处理行业2030年低碳发展转型的目标,并针对该目标,设立2023年、2025年、2027年、2030年四个阶段的转型目标,针对每个阶段规定节能、减排、降耗、发电、供热、制冷方面的具体任务。

(2)健全市政污水处理行业与绿色、循环标准体系相衔接的低碳发展标准体系。目前,针对市政污水处理厂的考核指标一般包括绿色与循环类标准。绿色类标准包括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泥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循环类标准包括水资源的循环利用标准等,鉴于目前的一些污水处理工艺符合绿色、循环标准但未必低碳,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针对市政污水处理行业统筹建立绿色、低碳、循环的标准体系,使市政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行在成本核算的前提下,既绿色、循环也低碳。在低碳发展指标方面,要设立污水能源利用、污泥热能利用、企业运营节能、光伏发电、企业碳汇建设五类指标。这意味着新的标准体系发布后,市政污水处理行业须进行系统的工艺改造和技术升级。对于三类指标都达标的市政污水处理厂,在市政污水处理行业低碳发展转型过渡期才能享受奖励、补贴和优惠。

(3)基于市政污水处理企业的减排贡献、能源转化效果建立污水处理价格调整及运营补贴机制。老旧市政污水处理厂进行全面的低碳转型难度大,建设和运营成本高,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针对新建市政污水处理厂和老旧市政污水处理厂出台分类支持的奖励补贴政策。已建市政污水处理企业的低碳转型需进行工艺的改造、技术的革新和设备的升级,为了减少投资成本和运行成本,防范技术风险,建议国家和地方抓住行业低碳改造的“牛鼻子”,制定污水处理收费、发电并网等方面的价格和收费支持政策,调动企业的积极性。立足各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目标,对区域发展水平、行业高效发展、市政污水处理企业的成本与收益、政府补助限度、排污者的支付能力定期开展调研,评估市政污水处理企业对成本的压力反应,为市政污水处理行业科学调整污水处理价格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市政污水处理企业在温室气体减排、能源转化方面达到2023年、2025年、2027年、2030年的阶段性转型目标的,建议在现有污水处理补贴的基础上按照污水处理的种类、总量和实际效果予以进一步的补贴或者奖励,并给予环境保护税和企业增值税方面的优惠,增强企业低碳运行的可持续能力。对于老旧市政污水处理厂的低碳改造和低碳运行,可以给予更高标准的补贴或者奖励。

(4)允许市政污水处理行业灵活利用节能指标、能源利用指标、发电指标和碳汇建设指标,提升其经济效益。建议国家将城镇和企业市政污水处理厂的温室气体减排纳入区域碳达峰和碳中和的减排指标体系,对于开展污水能源利用、污泥热能利用、运营节能、光伏发电、碳汇建设的市政污水处理企业,分别折抵该企业的碳排放指标、用热指标、用电指标。对于对外供热或者制冷以及发电上网的,可以获得碳排放交易指标并在本省级行政区域交易。

(5)设立市政污水处理行业低碳发展国家科技专项,通过试点示范树立标杆企业,全面推动新工艺和新技术的发展。建议科技部广泛征求市政污水处理行业的意见,设立市政污水处理行业低碳发展国家科技专项,下设综合研究课题和污水能源利用、污泥热能利用、企业运营节能、光伏发电、碳汇建设等专题研究课题,建设关键技术示范工程,推动智能管控系统的应用和升级,促进厌氧氨氧化、短程硝化反硝化、同步硝化反硝化等绿色、低碳新工艺和新材料的推广利用,促进碳捕获、磷回收等新技术的探索、开发和应用,增强市政污水处理行业的可持续运营能力。建议修改《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在低碳发展改造和试运行期间,允许出水水质出现合理的波动;建议明确市政污水处理企业的磷回收法律义务和回收比例,明确回收后的磷的资源化利用方式和目标。

(6)建立市政污水处理行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综合考核机制。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针对2023年、2025年、2027年、2030年的阶段性转型目标,制定全国市政污水处理行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转型规划和相应的评估考核机制。将转型情况纳入对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考核内容,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事项,对于限期未完成转型任务的行政区域,督促其整改并停止审批其新增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2 加强我国市政污水处理行业热能利用的建议

在市政污水处理企业污水的热能利用方面,对于需要开展区域供热或制冷的区域,建议县级以上城市的人民政府从区域能源利用统筹规划的维度,统筹制定供热与制冷规划,在市政污水处理厂周边3~5公里范围内划定污水输能区域,配套建设健全管网等设施,推动市政污水处理企业热能与厂外供热系统的联动。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推广污水输能的价格和税收机制,提升供热和制冷企业对污水输能的接受度,并减轻终端用户取暖和制冷的经济负担。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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