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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发布 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时间:2021-12-22 16:57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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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矿山污染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实施“一矿一策”,积极推进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湖北区域历史遗留矿山污染排查整治和生态修复,提升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水质安全保障能力。推进黄石、鄂州、潜江、宜都等独立工矿区改造提升。加强矿山综合整治,实施长江流域干支流10公里范围内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要求,探索推广景观化修复机制。以建始县、丹江口市、阳新县、郧阳区等地为重点,开展历史遗留露天矿山开采边坡综合整治。加快推动传统矿业转型升级,重点推动有色、化工(含磷石膏)、黄金、电解锰等行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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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强化核技术利用领域辐射安全风险防范。定期开展放射源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及核技术利用单位综合安全检查,实现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全覆盖。持续推进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和应用,完成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二期工程建设,全面实现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实时监控。加强出入境口岸放射性物品检测,建立核医学放射性废物清洁解控流程。强化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日常运维和安保,适时开展风险评估,确保全省无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发生。

提升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水平。完善湖北省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沟通与协调。开展辐射环境现状调查、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自查及核查。加强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完善省控电磁监测网络,加强电磁项目合法性监督,开展输变电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情况抽查。优化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推进辐射环境监测网络与常规环境监测网络融合发展。加强核与辐射应急能力和监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将核与辐射监管执法纳入综合执法体系。强化企业核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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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推进重点领域风险防范

严格化学品环境监管。推动落实优先控制化学物质名录管控措施。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排查整治,重点核查种类、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以及最终处置去向。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生态环境风险防范,推动企业做好履约相关工作。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强化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行业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在长江、汉江等重点流域,逐步实施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全氟化合物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调查监测与环境风险评估。鼓励开展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危害机理、跟踪溯源、污染削减等基础研究。

加强工业集聚区风险防范。开展化工园区合规整改,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强化搬迁改造安全环保管理。推进工业园区环境风险评估和备案。严格执行项目准入制度,强化环境风险源头控制。加大园区环境安全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园区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加强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和决策支持系统建设。

加强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持续开展公民环境与健康素养提升活动。加强健康影响因素监测,建立环境与健康风险哨点监测网络,持续推进空气污染、城乡饮用水、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农村环境等重点领域对群众健康影响的监测。加强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管控,建立环境健康风险源管理清单,实施环境健康重大事件及焦点问题的动态跟踪管理。做好武当山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试点。深化气候变化对人体健康影响因素、作用机理等相关研究,建立气候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第四节 强化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

加强生态环境风险预警防控。深入开展环境风险源调查与评估,针对重点区域、流域和涉危涉重企业、尾矿库开展生态安全隐患和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实施分类分级管控。强化区域开发和项目建设的环境风险评价,防范与化解涉环保项目邻避问题。加强涉生态环境舆情动态监测,建立健全网络舆情快速反应、协调和处置联动机制。

完善生态环境应急监测体系。明确应急监测工作程序,规范工作流程、标准以及岗位职责。加强各地核技术利用单位、电磁敏感重点区域、危险品仓储、重点工业污染事故性排放隐患、饮用水源地事故隐患、尾矿库风险源监控,建立风险源档案和应急监测预案。

提升生态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加快推进突发环境事件总体预案、专项预案以及部门预案修编、评估和报备。完成各市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和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督促企业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以及预案修订。加强应急物资库建设,制定完善省、市、县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推进丹江口水库国家级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省级环境应急实训基地,强化应急演习培训和应急处置装备建设。加强预测预警和应急平台建设,打造智慧预测预警、应急指挥调度管理体系,提升智能化应急处置能力。联合开展区域环境应急处置,妥善解决边界环境污染事件。

第十三章 深化改革创新,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聚焦环境治理关键环节,加快补齐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短板,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为建设美丽湖北提供制度保障。

第一节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省委、省政府对全省环境治理负总责,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组织落实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市县党委和政府承担具体责任,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统筹做好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各项工作。

推进环保督察常态化。健全完善督察整改机制,统筹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回头看”、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发现问题整改。强化碳达峰目标责任考核督办,将碳达峰目标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推进例行督察,加强专项督察,严格督察整改。加强环保督察数据系统建设与运用。严格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工作模式,强化监督帮扶,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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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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