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水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2022年将召开党的二十大,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对于保持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特殊重要意义。据有关部门预测,2022年极端天气影响将较为突出,汛期南北洪涝灾害可能连发重发,城市排水防涝形势复杂严峻。各地有关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对照问题教训 查找短板弱项 切实做好汛前准备工作的通知》(国汛办电〔2022〕2号)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宁可十防九空,不可失防万一”,做好迎战汛期各项准备,尽全力避免人员伤亡事故。
一、深刻汲取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教训
要增强忧患意识,树立底线思维,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防范化解风险挑战能力和水平,切实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落到实处,以排水防涝的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践行“两个维护”。要深刻汲取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教训,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经验主义,始终对城市内涝灾害保持高度警惕,充分认识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极端天气引发灾害的多发性、危害性,主动适应和把握排水防涝的新特点、新规律,立足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确保城市安全度汛。
二、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1号)要求,落实城市政府排水防涝主体责任,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各城市排水防涝安全责任人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22年全国城市排水防涝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告》(建城函〔2022〕20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全社会动员的城市防汛应急管理体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加强日常防范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避免对城市排水防涝工作仅作一般化部署、原则性要求,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三、加强设施清疏养护
要抓住汛前时机,加强排水防涝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对雨水排口、闸门、排涝泵站等设施开展巡查,定期对排水管道、雨水口和检查井进行清淤、维护。及时补齐修复丢失、破损的井盖,落实防坠落措施,防止发生窨井伤人等安全事故。整治疏浚具有排涝功能的城市河道,对于汛期河道行洪水位可能淹没雨水排口的,要采取增加拍门等防倒灌措施。加强泵站、闸门、拍门等设施的维护检修,保证设施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四、强化安全隐患整改
要认真排查、整改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对下凹式立交桥、隧道、地下空间、地铁、棚户区以及城市低洼地等风险点,建立隐患清单,制定“一点一策”整治方案,加快推进治理;对于汛前确实难以整治到位的,要设置警示标识,制定专门处置方案,消除安全隐患。对位于地下空间的二次供水、供配电、排水泵站等关键设施设备,根据受淹风险程度,因地制宜采取建设封闭抗淹设施、迁移改造或建设备用设施等方式分类实施改造,提高灾害应对能力。
五、全力做好防汛应急准备和处置
要把防汛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落到实处。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明确预警等级及其具体启动条件,落实各相关部门工作任务、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强化极端天气条件下停工、停运、停产和转移避险等措施。与有关部门落实气象预警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联动机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充实排水应急抢险专业队伍,配备专业抢险设备。储备和更新补充抢险物资,在地下空间出入口、下穿隧道等储备必要的挡水板、沙袋等常备物资,引导地铁运营单位、居民小区管理单位等储备防灾救灾物资。实施洪涝“联排联调”,科学合理及时做好河湖、水库、调蓄设施的预腾空或预降水位工作,增大调蓄空间,确保雨水行泄通畅。
六、加快构建城市排水防涝体系
要按照国办发〔2021〕11号文件要求,加快建立“源头减排、管网排放、蓄排并举、超标应急”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将“十四五”规划城市防洪排涝重大工程项目台账中的各项任务逐一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组织做好项目入库、按时填报项目进展。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逐项细化时间表和路线图,定期调度项目进展情况,加快推动城市内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加强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强化政策支撑和要素保障,加快开工建设一批重大项目,做到竣工一批、在建一批、开工一批、储备一批。压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责任,加强质量安全问题检查整改,杜绝安全隐患。
七、加大培训和宣传引导
要以案为鉴,把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作为案例纳入干部培训内容,强化各级责任人专题培训,提高领导干部应对灾害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开展防灾避险科普宣传,增强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公开透明、积极负责任地回应社会关切。
八、加强汛期值班值守
汛期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第一时间掌握雨情、水情、涝情等相关信息,发现险情灾情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实行汛期城市涝情“一日一报”制度,按时报告内涝积水基本情况、成因及应对措施等,出现人员伤亡等重大情况要第一时间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发生积水内涝事件后,要认真回溯分析,梳理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细化完善应急措施。
各地要指导督促本地区城市对汛前准备以及内涝治理等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整理形成本省(区、市)汛前自查情况报告,于2022年4月30日前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022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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