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设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重点单位可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一)停产一年及以上的;(二)已停产且正在拆除搬迁的;(三)已经拆除、注销或关闭的;(四)其他具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或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安装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间接反映水、大气、噪声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自动监测设备,相关自动监测要求应当依法载入排污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一)虚报停产、设备开停车、虚报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的;(二)故意关闭自动监测设备,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以规避监管的;(三)在现场提供的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台账记录中弄虚作假的;(四)其他欺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人员,掩盖真实排污状况的行为。以下为正文:
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
《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第十四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污染源监管,推进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管效能,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重点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重点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数据管理及应用,必须遵守本办法。
非重点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单位,指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排污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排污单位:列入本年度最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水、大气、噪声环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指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信息系统。
自动监测设备,指安装在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用于直接或间接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设备,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浓度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数据采集传输仪、水质参数、烟气参数的监测设备,以及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或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安装的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表和传感器设备,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指通过通信传输网络获取排污单位现场端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按管理层级分部级平台、省级平台、市级平台、县级平台和工业园区平台,包括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使用的“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端”和供排污单位使用的“自动监控系统企业服务端”等软件,以及支撑软件运行的计算机机房硬件设备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指排污单位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数据及相关数据标记内容。其中数据标记是指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状况,对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工况、自动监测数据异常进行标记的操作,包括自动标记和人工标记。
第六条 重点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重点单位自筹,地方政府部门可以给予补助。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报预算申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保障监控设备有专职人员负责。
第七条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生态环境部要求,指导全省重点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江西省重点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程》要求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第八条 重点单位应当落实以下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和监测站房。
(二)负责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联网、验收报备工作,做好自动监测设备安全管理,严格限制使用弱密码口令。
(三)负责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得实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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