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打造更加公平、公开、透明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宁波市生态环境系统从轻减轻处罚适用情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3年7月3日前反馈至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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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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