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当居住区有实际生活污水量变化资料时,可按实际数据采用。
4.3.11 若镇区存在合流区域,则应考虑部分截流量,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输送、处理能力应按雨季规模进行校核。
4.4 污水处理模式
4.4.1 污水处理模式有:集中处理模式、分散处理模式、纳管处理模式、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组合模式。
4.4.2 污水处理模式的选择应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宜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则分散。
4.4.3 镇区规模较大、城镇化水平较高、人口密集的,宜采用集中处理模式。镇区相邻间距较近的,可采用跨镇集中联建模式。有条件的镇区应充分考虑周边村庄污水统一收集处理的需要。
4.4.4 镇区规模较小、城镇化水平不高、居住分散或地形条件复杂、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宜采用分散处理模式,可采用单户或多户污水处理模式,推广小型化、分散化、生态化处理设施。
4.4.5 镇区多数住宅相对集中、少数分散的,可采用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组合模式。
4.4.6 镇区位于城市(县城)或园区污水处理厂周边、人口集中、地理和施工条件满足输送污水至已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宜采用纳管处理模式。建制镇应根据实际条件,合理规划污水收集系统。
4.4.7 镇区规模较小、以农业为主的,在生态环境部门允许的条件下,近期可参照《河北省农村污水治理技术导则(试行)》,采用黑、灰水分别处理回用。远期应采用适宜的污水收集处理模式,建设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4.5 污水收集管网规划
4.5.1 污水管道平面位置及高程应结合镇区地形、竖向规划、排水去向、地质、地貌、道路交通、施工条件以及养护管理方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按照接管短、埋深合理的原则敷设实施。
4.5.2 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应以重力流为主,尽量不设或少设中途提升泵站。
4.5.3 污水管道规划应尽量减少穿越河道、铁路及高速公路等。
4.5.4 污水管道及中途提升泵站应按规划期内的最高日最高时流量设计,按现状水量复核,并考虑镇区远景规划发展的需要。
4.6 污水处理厂站规划
4.6.1 污水处理厂站的选址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要求。
4.6.2 污水处理厂站选址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 设在污水收集范围的地势较低处,便于污水自流入厂。
2 设在建制镇水体的下游。
3 厂区地形应不受洪涝灾害影响,污水处理厂防洪标准不低于建制镇镇区防洪标准。
4 便于处理后出水安全排放或回用,出水排放宜无提升。
5 便于污泥集中处理和处置。
6 在建制镇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7 工程地质条件和交通、运输条件良好,供水、供电方便。
8 少拆迁,少占地,与周围居民区或厂房等的卫生防护距离满足环境评价要求。
9 有扩建的可能。
4.6.3 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应按远期规模确定规划用地,规划用地指标可按《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8)确定。
4.6.4 污水处理厂站应设置卫生防护用地,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卫生防护距离内宜种植高大乔木,不得安排住宅、学校、医院等敏感性用途的建设用地。
5 污水收集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污水收集系统包括主干管、干管及支管。用户产生的污水经户用污水管道系统收集后,通过接户管接入街道污水管道系统。污水收集系统框架可参照图5.1.1。
图5.1.1 建制镇污水收集管网系统示意图
5.1.2 生活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应符合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并与自然经济条件、居民生产生活习惯、人口流动、自然环境、地形地貌、经济发展、施工条件及运维管理水平等条件充分结合,统一规划、合理布置、分期建设。
5.1.3 非生活污水采取有效预处理措施处理,经排污主管部门及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验收通过后,方可接入建制镇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其水质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排污单位应定期向排污主管部门及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并接受排污主管部门及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监管。
5.1.4 镇区工业企业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排入市政污水收集管网。
5.2 污水管道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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