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膜生物反应器(MBR)
将生物反应与膜过滤相结合,利用膜作为分离介质替代常规重力沉淀进行固液分离的污水处理系统。
2.0.14 除臭系统
将臭气从源头收集、处理到末端排放的设施,包括臭气源加盖、臭气收集、臭气处理和处理后排放等。
3 基本要求
3.1 一般规定
3.1.1 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建立厂网一体的建设和管理模式,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站应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3.1.2 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符合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排水工程专项规划的要求。
3.1.3 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宜以县域为单元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管,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县域范围内水质特征、气候条件相似的区域,污水处理工艺类别宜统一。
2 规划和运行管理宜实施“以城带镇”模式,即统筹城市和建制镇污水处理厂规划和运行管理,依托城市污水处理厂解决周边镇区的生活污水、污泥处理问题,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技术、人才、经营等优势支持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
3 污水处理厂站的日常运行管理,宜多家污水处理厂站打包交由污水运维专业公司统一管理,可利用网络技术实时在线监测各污水处理厂站的技术数据,建设高效的运维管理体制。
3.1.4 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按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区位特点,在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进行综合经济比较和分析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宜的处理方式、技术工艺和管理方式。
3.1.5 规划设计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正确处理近期与远期、集中与分散、排放与利用的关系,选择低成本、低能耗、少维护、高效率、易管理的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推动处理后尾水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
3.1.6 镇区零星企业产生的工业废水、规模化养殖厂和屠宰厂的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后,可排入镇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站进行统一处理。
3.1.7 卫生院所产生的医疗废水应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的相关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后,方可纳入镇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站。
3.1.8 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应单独设置园区污水处理厂站,园区工业废水不得排入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
3.1.9 污泥处理处置应纳入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同步考虑,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应符合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处理与处置。
3.1.10 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收费。根据成本监审调查情况,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运行成本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地方财力、社会承受能力基础上,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完善污水处理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3.1.11 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宜统筹建立本区域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信息管理平台,对前期工作、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进出水指标以及运行效果进行全过程监管。
3.2 设计进水水质
3.2.1 生活污水设计进水水质宜以实测值为基础分析确定。当无实测资料时,可根据其他类似地域、类似乡镇的污水水质确定。
3.3 排放标准及出水水质
3.3.1 出水直接排放至受纳水体时,大清河、子牙河、黑龙港及运东流域的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分流域对应执行《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 2795)、《子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 2796)、《黑龙港及运东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 2797)。其他流域污水排放标准应按照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求执行。
3.3.2 出水用于农田灌溉、渔业、冲厕、道路浇洒、车辆冲洗、景观环境等用途时,控制指标应满足相关用途水质标准要求。
4 规划
4.1 一般规定
4.1.1 为指导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在建制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宜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污水系统专项规划或排水工程专项规划。
4.1.2 专项规划期限分近、远期,近期原则上按5年,远期应与建制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远期年限相一致。
4.1.3 规划范围原则上按建制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区范围,并充分考虑区域统筹、共建共享的原则,兼顾周边农村地区污水处理的需要。
4.1.4 规划编制原则
1 污水系统专项规划的编制应根据镇区的规划布局统筹安排,使镇区污水设施布局科学合理。
2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不能建设的区域。
3 在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排水设施现状情况,合理确定整体排水方案。并在保证总体方案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使现有设施得到充分利用,充分挖掘现有污水处理厂站和污水收集系统的潜力,并加以利用,避免浪费。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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