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 污水处理项目或管网项目的建设施工,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7.1.2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按照《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903)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并取得相应的审批手续。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发布、第47号修订)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7.1.3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对必要的工程变更应取得相应的变更手续后方可对工程进行变更施工。
7.1.4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器具和标志等,并应根据污水处理工程安全技术特点,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工程安全实施。
7.1.5 施工单位应做好文明施工,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7.1.6 施工过程中应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等法规、规范。
7.1.7 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应留有影像资料。隐蔽工程应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7.1.8 工程中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等应符合设计及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抽检和报验。
7.1.9 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GB 51221)及相关法律法规。
7.1.10 污水处理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执行。
7.2 工程施工
7.2.1 管径不大于160mm的户用管道系统及所有户内管道施工及验收可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余管道应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执行。
7.2.2 沟槽或构筑物基坑超过一定深度或邻近有需要保护的建筑物、管道等,应进行基坑设计、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评审。
7.2.3 一体化预制污水提升泵站施工及验收,应按照设计文件及《一体化预制泵站工程技术标准》(CJJ/T 285)的有关规定执行。
7.2.4 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安装时应做好防渗处理,避免污染地下水。
7.2.5 施工过程中工艺设备安装应符合《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8)、《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0)的相关规定。
7.2.6 施工过程中电气自控设备仪表的安装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7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城镇排水系统电气与自动化工程技术标准》(CJJ/T 120)、《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等的相关规定。
7.2.7 构筑物的施工应符合《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相关规定。
7.2.8 污水处理项目或管网应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委托监理。实施监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订立监理合同。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活动应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的相关规定。
7.3 验收
7.3.1 建设单位应组织制订污水处理工程质量验收计划,内容应结合建制镇污水工程特点确定,同时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7.3.2 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由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运营管理等相关单位的主要人员及安全、消防、环保等部门相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7.3.3 工程质量除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的工程建设文件、勘察设计文件、设备技术文件等文件要求。
7.3.4 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后,应由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综合竣工验收报告,并将有关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文件归档。归档资料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整理归档规范》(GB/T 50328)和《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 185)的有关规定。
7.4 调试
7.4.1 在整个工程系统调试前,必须进行单体设备的试车及构筑物的通水、试压试验,成功后可进入联机调试。
7.4.2 调试过程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GB 51221)及其他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4.3 试运行阶段应以培养、驯化污泥为主,切实做好控制、观察、记录和分析检验工作,对污水处理量、污泥量、药剂耗量、耗电量、自来水耗量、污水进出水浓度各指标、污泥浓度、温度、pH等详细记录。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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