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3 采用污泥机械脱水处理时,可将多个污水处理厂站的污泥进行集中脱水处理,也可设置移动脱水机巡回脱水。
6.7.4 污泥的处置方式应根据污泥特性、当地自然环境条件、最终出路等因素综合考虑,包括焚烧处置、土地利用和建筑材料利用等。
6.7.5 污水处理厂站应根据污泥的最终处置方式,按照国家、河北省相关标准要求,确定污泥处理后的含水率。
6.7.6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或车辆应取得运输许可证;污泥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运输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与主管部门管理系统联网。
6.8 除臭处理
6.8.1 污水处理、污泥处理与处置过程中产生臭气对周边人居环境造成污染时,应对臭气进行处理。
6.8.2 污水除臭系统宜由臭气源封闭加罩或加盖、臭气收集、臭气处理和处理后排放等部分组成。
6.8.3 污水除臭系统应进行源强和组分分析,根据臭气发散量、浓度和臭气成分选择合适的处理工艺。周边环境要求高的场合应采用多种处理工艺组合。
6.8.4 臭气源加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运行时,加盖不应影响构筑物内部和相关设备的观察和采光要求;
2 应设检修通道,加盖不应妨碍设备的操作和维护检修;
3 盖和支撑的材质应具有良好的物理性能,耐腐蚀、抗紫外老化,并在不同温度条件下有足够的抗拉、抗剪和抗压强度,承受台风和雪荷载,定期进行检测,且不应有和臭气源直接接触的金属构件。
6.8.5 臭气排放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当厂区周边存在环境敏感区域时,应进行臭气防护距离计算。
6.8.6 采用高空排放时,应设避雷设施,室外采用金属外壳的排放装置还应有可靠的接地措施。
6.9 检测及控制
6.9.1 污水处理设施应进行检测和控制,有条件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站应建立远程信息监控系统。
6.9.2 污水处理厂站应以县(区)域统筹考虑化验室设置,宜分区域设置区域中心化验室,由区域中心化验室负责区域内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站化验需求。在未建设化验室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化验。化验指标及化验室建设标准应按照《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技术规范》(CJJ/T 182)执行,单独为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站建设的化验室化验指标、仪器配置应按照III级化验室执行。
6.9.3 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出水流量计量装置,可采用巴氏计量槽或管道式流量计。
6.9.4 污水处理厂站进水、出水应设置在线监测,检测指标应包括:流量、COD、氨氮(NH3-N)。在线监测系统应满足《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处理》(HJ 1083)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等相关规范要求,并满足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6.9.5 污水处理厂站日常化验检测项目和周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并应满足工艺运行管理需要。
6.9.6 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可进入有限空间,应设置危险气体浓度检测仪或采用手持式移动检测仪,检测指标应包括硫化氢、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氧气和可燃气体。
6.10 附属设施及配套
6.10.1 污水处理厂站应设置加药间、风机房、值班室、卫生间、储物间、配电间、发电机房、在线监测仪表间等附属建筑,以及消防、监控、标识牌、护栏、绿化、车行道、便道等必要的附属设施。附属建筑的功能单元可考虑合并,集约布置,采用合建的方式将功能归集至综合用房。
6.10.2 厂内通向处理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的道路路面应硬化,应根据生产需要设置车道,同时满足生产、检修、消防和其它交通运输的需要,车道宽度不应低于3.5~4.0米。
6.10.3 污水处理厂站消防设施的设置标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6.10.4 污水处理厂站应设置安全护栏、防滑梯、警示牌以及救生设施等安全措施,高架处理构筑物还应设置避雷设施。
6.10.5 户外电气控制柜防护等级不应小于《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 4208)中的IP55的有关规定。与污水或污泥接触的仪表和传感器防护等级不应小于《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 4208)中的IP68的有关规定。
6.10.6 配备在线检测、设备运行状态监控的处理终端应建立设备房,设备房应保证结构稳定、设施安全、通风隔热、美观协调。
6.10.7 污水处理厂站生产和化验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暂存场所。
6.10.8附属建筑物应与周边建筑风貌相协调,并符合当地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要求。
7 施工与验收
7.1 一般规定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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