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需要,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2号令)的规定,起草了《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布于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和全国成本调查网(www.npcs.gov.cn),广泛征求意见。要求重点对以下问题研究提出意见:
(一)如何合理确定供水企业合理的生产能力利用率,防止由于过度超前建设增加的成本由当期消费者负担?
(二)如何合理确定供水企业的人员数量?
(三)如何根据不同的供水规模、范围、密度及抄表到户等情况合理确定产销差率?
反馈意见可于12月10日前报送发改委价格司(gjjw0069@mx.cei.gov.cn)。
该办法明确了城市供水价格成本的组成内容,规定“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1.2倍。”同时,业务招待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计入成本。
近几年新闻中频频出现“某市举行水价听证”,提出的涨价理由多是“成本”增加,水费回收不足,企业亏损,听证的结果也往往是“涨”,有人做过统计,从1991年8月至2004年8月,北京市的水价经历了9次调整,每吨水实际已上涨了22.33倍。
此次发改委再次通过成本监审来确定水价,动机是好的,效果如何,值得期待。
附: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编辑:史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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