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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价成本监审:关键是由谁来审

时间:2006-11-14 10:05

来源:羊城晚报

评论(

  都说目前的水价低于成本,但水的成本怎么个算法呢?近日国家发改委在其网站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了城市供水价格成本的组成内容,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三部分构成,工人工资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1.2倍,业务招待费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的5%;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过度超前建设而增加的成本等8项支出不得纳入成本。(11月12日《北京晚报》)

  不少评论者对有关部门此举充满期待,认为水价成本如此清晰地界定后,垄断企业再也不能“挟成本漫天要价”和“想涨就涨”了,不能随意把各种不相干的成本都转嫁给消费者了,一切得严格遵守成本监审——笔者以为,这种成本监审下的“成本可监控感”只不过是公众的一种制度幻觉。

  试问一下,假如你不是一个水务方面的价格专家,你能看得懂一家供水企业按这个规定报出的成本清单吗?当他们把过度超前建设而增加的成本计入制水成本时,你看得出来吗?当他们把超支的业务招待费“揉”进输配成本或期间费用时,你看得出来吗?当他们通过虚报企业职工人数来增加制水成本时,你又如何辨识?其实,不少地区早就对垄断行业涨价有过类似的“成本监审”约束,可这些行业哪一次不是想涨价就涨,哪一次受到过“成本监审”的约束?虽然涨价听证会上企业都公开了成本,但公众面对这些复杂的成本时都成了“睁眼瞎”,只能听凭垄断者的忽悠,公众又没有“看不懂的项目就否决它”的权利。

  这种成本监审制度还预设了一个监管者,那就是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制度的逻辑是,价格主管部门会对垄断行业的涨价进行有力的监管,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从而给动辄涨价的企业戴上紧箍咒——但实际上,这种制度预期中的监管者权力常被垄断企业俘获了。美国经济学家施蒂格勒曾对电力行业做过一个经典研究,他发现凡是实施电力监管的美国各州,电价比没有监管的各州还高。他据此提出“监管俘获”理论,即垄断厂商把监管当局和政府俘获了,监管当局成了维护垄断厂商利益的工具。在中国当下的监管体制下,价格监管部门更容易被垄断商俘获。因为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监管,是在选民-议会-政府-监管者的逐层委托代理环节中建立和运行的,监管者相对独立于行政;而我国的政府监管基本是在行政系统内部建立和运行,监管者与垄断者的利益纠缠于政企不分的体制中,监管很难做到独立和公正——监管俘获之下,你很难指望价格主管部门会站在公正的立场中狙击垄断者的涨价冲动。也就是说,当下中国的水价成本监审,关键不在监审什么而在由谁监审,程序正义应先于实质正义。再清晰的成本界定,和详尽的成本公开要求,如果缺乏一种独立、公正、有能力的监管,一切都只是制度幻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这方面的经验是,将成本审核方面的工作委托给独立的民间研究机构进行,这样才能保证监审的独立和公正。(曹林)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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