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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水价成本监审的难点

时间:2008-05-20 15:18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沈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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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水网(北京)- 供水企业转让的溢价风波在2007年的中国水务市场被炒得沸沸扬扬,发改委推出的《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引起了广泛热议,水价成本监审是中国水价形成机制下的经济监管的重要内容在此情况下,水价成本的监审被推到了前台。

  近年水价上涨各地水价上涨的声音此起彼伏,但供水企业的成本不真实、不透明,公众发言权太少。因此,水价的成本监审在理清企业真实成本状况,判定企业合理成本、提升供水企业成本透明度、为水价调整提供合法、有效依据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济邦咨询公司总经理张燎在2008中国水务投资大会上就水价成本监审的有效实施的难点问题作了主题发言。所归纳难点主要有四点:

难点一:超前投资的合理性
  在西方,通常认为供水企业超前投资在30%以内是合理的,而中国供水企业多是国企,政府干预或直接指令造成供水企业超前投资的现象十分多见。政府企业边界不够清晰,界定超前投资十分困难。此外,退出回购以及水价根据成本调整等原因也有可能促使投资人进行超前投资。

  未来是否会有生产设施投资超前,暂不考虑,对于以往在政府指令下造成的过度超前投资,这种情况下的投资成本应该由谁负担?这需要政府、企业、公众三者之间的责任平衡,而在《办法》中,将三者的矛盾简化成企业和公众之间的矛盾,政府方的责任被抹去,这就造成执行中的困难。

难点二:人工成本的确定
  平均工资在不同区域不具有可比性,供水企业人员数量也差异巨大,无法在监审标准中规定。 这其中既有地区、工艺、管理模式的原因,更有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清华大学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涛博士认为,用人员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来衡量更加合理,通过约定工资总额来实现更为可行。例如,一个企业中有300名工作人员,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如果这个企业减员增效,使人员减少至200名,但是通过合理的安排依然完成了必须的工作量,在约定工资总额的情况下,就可以提高这200名员工的工资,同时也没有增加企业的成本总额。因此,没有必要对平均工资和员工数做出强制性规定。

难点三:产销差率的界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系统指标解释的通知》,产销差率是指产销水量与供水总量的比率。产销差率=(供水总量-售水量)/供水总量*100%。但是,产销差率是由各种复杂因素复合确定,各地供水管网品质及维护质量的不同、无计量用水情况的不同,产销差率差异巨大,难以制定一个统一的产销差率标准,而产销差率对供水成本又非常大和直接的影响。

难点四:监管的有效实施
  监管的有效实施和监管人员的专业能力、监管机构的执行力以及监管办法及实施的可操作性有着直接关系。

  张燎在大会发言中建议,完善水价成本监审应当从制定监审办法、提升监管队伍专业性、制定监审审计指引、信息统计系统化四个方面进行努力。     

编辑:沈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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