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对于水务行业来说,2009年的关键词无疑是水价。因为水价,让社会极大地关注了水务行业;因为水价,让行业企业和专家都必须面对社会;因为水价,各级政府开始认真面对自己的公共服务责任。
2009年年中,面对日益热烈的水价讨论,出于与社会沟通的需要,应中国水网的邀请,以我们的研究和调研为基础,本人特别撰写了十五篇专门针对水价社会关注的沟通性短文。接到了来自行业、媒体和政府的许多反馈意见和建议。
2009年接近年关,水价问题的讨论,在社会各界的持续关注下逐渐深入,再次应中国水网的邀请,针对四个水价关联问题做一些补充,供讨论参考和批评指正。
——清华大学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傅涛
2009年12月25日
水价二十讲之十五:水价听证会的误区
水务服务水平的提升带来成本的增加社会已经容易理解,此轮水价调整之所以强烈触碰到百姓的敏感神经,更多是因为百姓对相关企业“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经营现状存在不满,听证会因此成为公众和自来水公司以成本为核心进行博弈的舞台。
但是,在水价这个杠杆的两段,一端是公众,另一端却不是自来水企业,而是政府。
城市水务服务作为一种公共服务,涉及到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关系。其中,政府是此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处于三方关系的核心位置。一方面,政府决定着公众所要支付的用水价格;另一方面,政府也在决定着企业以什么形式为公众提供水务服务。
无论哪一种服务形式,政府直接提供也好,企业帮助政府提供也好,水务服务成本的承担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是从政府财税收益或土地收益中拿出一部分做公共服务,这样百姓可以不付费或少付费水费;另一方式完全由百姓来付费。在公共服务总成本中所支付的总成本中,由公众支付的那部分费用,称之为水价,这是水价的本质,也就是消费者所承担的支付责任。
水务服务成本究竟是由财政税收来支付,还是由百姓用水价来承担,还是两者组合负担?这是财政政策的选择问题。水务行业并非像电力、铁路等属国家负责的公共设施,而是地方市政设施,中国的地方政府“受困”于《预算法》,限制了其融资能力,也受制于地方没有开征物业税,地方政府的水务融资渠道十分有限。为此,1998年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就确定了由终端使用者,即消费者来支付用水成本的原则。这一原则目前仍然是主要的政策原则。但是需要强调,由消费者付费的原则并不免除政府责任,政府仍然需要与百姓协商对用水成本的价格分摊。
举例说, 10块钱的水务成本需求,百姓少出,政府就一定要多出,政府少出,百姓就要多出,不能指望自来水企业成为 “又跑又不吃草” 的马。如果支付总量不足,就会影响服务的水平和质量。而供水质量关系着百姓的健康和生存,也关系经济发展。所以,水价本质上就是在政府和百姓间寻求平衡,政府和百姓需要进行商量,也就是需要对总服务成本中需要由公众支付多少、政府补多少进行协商,这种协商就是听证会。
以上分析我们看出,消费者所负担的水价,并不是供水公共服务的全部成本,政府补贴也是公共服务的成本组成。另一方面,水务服务的总成本不仅是自来水企业提供服务的这部分成本,有相当一部分是政府公共服务的成本,如节水管理、环境治理、资源保护等。从目前北京的水价组成来看,自来水公司真正能拿到的费用不足水价的50%。水价中的绝大部分是‘费’和“税”,是自来水公司收取后交给地方财政的钱。
所以,针对听证会需要澄清几个误区:听证会本身并不是百姓和企业之间进行的讨价还价关系,而是公众与政府的协商关系;水价的决定因素不仅仅是服务成本,而且要包括公众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公众支付的水价高低不仅仅取决于成本的高低,而根本上是取决于政府的财政政策的取向;水价问题并不仅是百姓跟企业间的两方关系,而是包括了政府的三方关系;公众参与听证会的本意是表达民意,实现政府与公众的沟通,而不是让非专业的公众对供水成本进行专业性的审查,因为即使是专业人士,也很难在短期内对其成本的合理性进行有效判断。
目前的水价听证会已经基本迷失,如果能够理清这些关系,我们不难理解政府、公众代表以及供水企业在水价听证会上所面临的尴尬和质疑。事实上让百姓与企业面对面在听证会上进行以成本为核心的较量是不妥当的。
(原标题为:傅涛再谈水价之一:水价听证会的误区)
相关链接:
傅涛再谈水价之二:政府补贴为何关照公交而忽略水价
傅涛再谈水价之三:低质低价的破局求助于水价
傅涛再谈水价之四:如何有效约束水务服务成本?
编辑: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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