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行业会议上,正在筹备修订《城镇污水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重要专家、清华大学王凯军教授指出,新修订的标准将会针对污泥处理处置过程中的多项污染物排放做严格控制。GB-18918-2002标准的实施过程恰逢我国城市污水处理事业的非常规大发展时期,对于我国节能减排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说在污泥处理处置中,虽然建立了很多污泥堆肥厂,但车间的恶臭集中收集处理后并没有制订相关的排放标准;以及虽然修建了多处污泥焚烧装置,但该装置气体污染物排放无法采用原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是混烧问题。
《城镇污水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订后将会保留原标准中有关污水处理厂厂界恶臭控制标准,增加污泥堆肥车间和厂界空气质量控制标准限值,增加单独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最高允许浓度限值要求,增加混合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最高允许浓度限值要求,增加单独建设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厂界废气排放标准值,新增堆肥车间环境空气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规定。
污泥焚烧包括单独焚烧和混合焚烧(或共焚烧),混合焚烧有与城市生活垃圾混合焚烧、利用工业窑炉(水泥窑)焚烧、水电厂混烧等方式。后续可以单独制订包括上述主要焚烧技术的标准,也可在相关标准的制修订过程中分别制订:1、污泥单独焚烧与垃圾混烧排放标准(可单独制订或修改垃圾标准);2、污泥与水泥窑共焚烧排放标准的问题(在制订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排放标准,考虑污泥焚烧的内容);3、污泥与煤焚烧排放标准的问题。
对于污泥焚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产业政策不鼓励、甚至取缔小火电(<50MW级),应该要求火电厂装机容量不得低于100 MW级;污泥标准规定的重点应该是重金属,特别是控制Cd和Hg的排放限值,排放限值建议参考欧盟标准值;为防止不安装相应的处理设施,造成稀释排放,对大气环境造成危害,建议对于混烧污泥的火电厂烟尘浓度限值进一步加强30mg/Nm3(含氧量6%);火电厂存在稀释排放,欧盟一般采用加权平均的方式处理,考虑到可操作性,建议0.01ngTEQ/m3这一严格标准,同时规定需设置和运行去除二恶英装置;我国火电厂SO2的标准值为400mg/Nm3,生活垃圾焚烧260 mg/Nm3(含氧量6%,390 mg/Nm3)北京市标准值为200 mg/Nm3(含氧量6%时300 mg/Nm3),污泥硫含量低,存在反向稀释问题,建议将SO2的标准值定义为300 mg/Nm3。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方法有农用、卫生填埋、焚烧和综合利用等,国内当前的主要处置方式是卫生填埋,在修订前规定了污泥稳定化指标、脱水后含水率、卫生填埋要求、农业利用污染物限值。农业利用要求主要是控制污泥中的重金属和部分有机污染物。修订后,将会保留污泥稳定化指标,增加污泥稳定化计量方法,增加污水处理厂污泥计量要求,对污泥农用利用污染物限值进行微调,增加污泥农业利用重金属污染物安全施用量和一次性最大施用量标准限值。
(本文根据王凯军教授发言整理,未经本人审核)
编辑:周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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