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网讯 7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分五章、二十四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定价成本监审的范围和监审机关;二是定价成本监审的原则和内容;三是定价成本监审程序;四是定价成本监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其中,征求意见稿指出:定价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商品,以中央和地方定价成本监审目录为依据。
列入中央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定价成本的具体核定办法由定价机关规定,其中定价机关是两个以上部门的,由牵头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规定。列入地方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定价成本的具体核定办法,可以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作出全国统一规定;没有全国统一规定的,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关于组织实施机关,征求意见稿依据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不同情况做了如下说明:(一)定价机关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由该定价机关组织实施;(二)定价机关是两个以上部门的,由牵头部门会同其他部门组织实施;(三)定价机关是市、县人民政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前款负责定价成本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简称为定价成本监审机关),可以聘请相关专家承担定价成本监审具体工作。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9月1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三种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中国水网)
编辑: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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