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网编者按: 紫金矿业几天前刚因上杭县“环保门”被罚款近千万元,昨日晚间又发布公告披露旗下子公司因信宜溃坝事件被当地政府起诉。信宜市政府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950万元,若损失在全部核定后超过1950万元的另行增加诉讼请求。
但是,污染事件等似乎对公司“影响不大”。截至15日收盘,紫金矿业5日累计涨幅为28.35%,继而成为上周对沪深300指数贡献最大个股之一。
福建紫金矿业集团10月7日在提交给港交所的公告中称,已接到福建省环保厅发出的处罚通知,罚款金额956.31万元。出人意料的,这近千万的罚款却未阻止投资者对紫金股票的追捧,其股价未跌反被视为重大利好。
有证券分析人士认为,紫金山铜金矿泄漏事件已告一段落;旗下公司信宜紫金尾矿库溃坝事件对其影响有限,且罚款金额少于分析师此前的预期。同时,黄金价格迭创新高,对冲了泄漏和溃坝事件的负面影响。据调查,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188万人民币,加上行政罚款956万人民币,非经常性开支共4100万人民币,仅占2010年盈利预测0.8%。
目前,共有19家机构对紫金矿业2010年度业绩做出预测,平均预测净利润为52.58亿元,平均预测摊薄每股收益为0.3616元(最高0.4565元,最低0.28元)。照此推测,10年度净利润相比去年增长,增幅为48.47%;并由此推测,10年度净利润增幅为48.47%。
二级市场上,紫金矿业冲高回落走势,早盘以9.92元低开,之后曾冲高至10.31元,截止10:36分报9.93元,跌3.31%,盘中最低价9.52元,换手3.46%。
本应处于中立地位的政府部门,却越俎代庖替代污染企业成了事故的责任主体。这或许是紫金矿业能够轻松应对一次重大污染事件的原因。
以下报道来自《中国经营报》,作者许浩。
紫金矿业污染事故发生三个月后,有了初步处理结果。日前,福建省环保厅对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矿业”)开出了近千万元的罚单,这是自2008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两年多以来,行政处罚数额最高的一张罚单。
然而,处罚结果一出,紫金矿业就直接封至涨停,显然,这一罚款在投资者看来,不值一提。据紫金矿业年报显示,2009年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09.55亿元,利润50.19亿元。目前的罚款金额还不到该公司2009年总利润的1/500、2009年营业收入的1/2000。
行政处罚是否意味着作为事故责任人的紫金矿业从此无责?污染受害者该如何赔偿?谁来为受损的生态环境付费?
在法律专家们看来,尽管国内有关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已近30部,然而,对紫金矿业污染的事故处理方式再次暴露出中国式治污的法律困局:企业得利、百姓受害、政府埋单。
渔民索赔障碍重重
对于上杭县下都乡璜溪村村民杨波来说,紫金矿业污染带给他们的伤害还未了结。
“欢迎致电璜溪村,璜溪村是上杭县最大的水产网箱养殖基地……”以前,这则手机彩铃是一张有声名片,向来电者展示此地的特色产业;现在,这则手机彩铃变成了一首怀旧的老歌,向来电者展示此地昨日的辉煌。
璜溪村是上杭县网箱养殖最主要的区域。村里一共176户人家,其中以养鱼为业的75户,从事水产加工销售、鱼饲料销售的有10多户,大部分人以渔业为生。
污染事故爆发后,上杭县政府拿出了一个赔偿方案,按每平方米网箱43斤鱼的赔偿标准计算。此外,政府还以每平方米40元的补贴,要求渔民拆除网箱逐渐转产。
然而,这一方案让渔民们难以接受。“政府的赔偿标准太低了,每平方米怎么可能只有43斤鱼?根据这么多年的养鱼经验,每平方米至少有130斤以上!”杨波说,40元/平方米的拆除网箱补贴低得离谱,连网箱的成本都不够。
为了争取合理的补偿,7月底,璜溪村的几位村民前往福州上访。村民向福建省信访办公室递交了信访材料,要求提高赔偿标准。上访的村民回到璜溪村后不到一周的时间,下都乡的最终赔偿出台方案。每平方米网箱不足43斤的按照43斤赔,超过43斤鱼的就按照既有数字赔。
《中国经营报》记者致电紫金矿业,该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赔偿的事情是由政府来安排的,我们不知情。”
就此事,记者致函上杭县委宣传部要求采访,然而截至本报发稿时未获回复。
政府不应该是赔偿的责任主体
对于杨波和村民们面临的索赔困境,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王灿发教授鼓励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此次污染事故中,真正的赔偿义务人是紫金矿业。如果渔民对政府赔偿方案不满,可以依法起诉紫金矿业。”王灿发说。
对于此前政府进行的赔偿,王灿发认为,从法律角度上看,政府不是赔偿的责任主体,其出资赔偿实际上是一种救济行为。“为了社会局势稳定,解决污染事件中受害渔民的眼前困难,政府可以先行救济。但这并不能免除污染企业的赔偿责任,更不能限制渔民们的民事诉讼权利。”王灿发说。
然而,从理论上讲,璜溪村渔民们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权,但是现实生活中却面临诸多困难。除了维权的成本压力之外,如今他们面临最大的压力来自于政府。渔民和政府部门签署的赔偿协议书要求渔民在向企业索赔时,要先归还政府的赔偿金额。
“七月份有村民去省城上访,政府就派人来劝阻他们不要再去上访了。渔民们养鱼很多人都贷了款,贷款需要政府公职人员作担保,如果和政府的关系弄僵了,事情就不好办了。”杨波说。
环境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汪劲教授同样一直在关注紫金矿业污染事故的进展。他直言,渔民们陷入了典型的中国式治污的法律困局。他告诉记者,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已有近30部,占现行法律总量的十分之一,然而,如此完备的法律体系却没有对污染者形成强有力的威慑。究其原因,汪劲认为是政府在处理环境污染事件中的职能错位。本应处于中立地位的政府部门,却越俎代庖替代污染企业成了事故的责任主体。
“紫金矿业污染事故的处理模式是政府处理环境污染事件的一贯做法。由政府主导,侧重行政处罚,轻视民事赔偿。这种模式加大了民事赔偿的难度。”汪劲说。
汪劲认为,污染事故发生后,最大的花费不是弥补直接损失,而是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虽然此次环保部门下发给紫金矿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其:消除污染,直至治理完成。但是,具体如何消除污染?怎样才算治理完成?却语焉不详标准不明。
“目前在国内,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的实际工作通常都是由政府完成的,这使得污染企业错误地认为,修复受生态环境的费用由政府负担,企业根本没有防污治污的动力。”汪劲说,中国式治污模式导致的后果是“企业得利、百姓受害、政府埋单”。
而如何突破这种困局,已经成为摆在政府面前的难题。
应被访者要求,文中杨波为化名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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