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下称《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中规定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利用水资源,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科学地确定供水规模、类别、价格。
《条例》指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工程技术规程的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条例》还指出,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供水管道材质和使用情况,对老旧、破损严重的供水管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纳入当地城市供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进行更新改造。
编辑:孙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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