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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带路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

时间: 2017-07-26 13:26

来源:

作者: 刘世坚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合作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开展评估,并基于项目所在地区所有已实施的合作项目,对各合作项目涉及的财政支出事项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评估结论对合作项目的初步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或作出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决定。”

第十二条 合作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合作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

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合作项目实施方案,由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合作项目实施方案的,应当确定相关部门、单位作为政府实施机构,负责合作项目实施的相关工作。

P3带路评:联合评审的概念好。但与现实操作不符的是,PPP项目的实施机构(以及项目公司的政府方出资代表)应该在实施方案中就已经确定了,而不是在实施方案获批之后才浮出水面。当然,这里的考量应该是项目评估不应该是可通过评估,如果评估后决定不予适用PPP模式了呢?此处请参看以上第十条的修改意见,并建议本条修改如下:

“合作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合作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合作项目实施方案,由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合作项目实施机构和政府方出资代表(如有)依据经审核同意的实施方案确定。”

第三章合作项目的实施

P3带路评:《合作项目的实施》共十七条,是《条例》的核心部分,内容涉及社会资本方的选择、项目协议的基本内容和重大边界、项目各方的重要行为准则、提前终止和移交。总体评价——对PPP模式这几年遇到的一些普遍问题多有回应,且态度明确,值得肯定。

第十三条 政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经审核同意的合作项目实施方案,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并将选定的社会资本方向社会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选择社会资本方的方式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合作项目的特点和建设运营需要,按照保证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资本方平等参与、有利于合作项目长期稳定运营和质量效率提升的原则,合理设置社会资本方的资质、条件以及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的评审标准。

P3带路评:没提竞争性磋商。第二段的原则讲得到位,没有强调融资和建设,而着眼于产出结果,值得点赞。“政府实施机构”建议改为“合作项目实施机构”。具体文字方面,建议明确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文件应与实施方案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政府实施机构与其选定的社会资本方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作项目协议;设立专门负责实施合作项目的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的,合作项目协议由政府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

项目公司不得从事与合作项目实施无关的经营活动。

P3带路评:本条符合实际,建议相应调整第二条的相关内容。明确项目公司不得从事与合作项目实施无关的经营活动,有利于明晰双方权利义务,保障项目的可持续运作,以及项目目的的实现。

第十五条 合作项目协议应当符合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文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作项目的名称、内容;

(二)合作项目的运作方式、范围;

(三)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四)合作项目期限;

(五)社会资本方取得收益的方式、标准;

(六)风险分担;

(七)服务质量的标准或者要求;

(八)政府承诺和保障;

(九)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十)合作项目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的移交;

(十一)合作项目协议变更、提前终止及其补偿;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设立项目公司的,合作项目协议应当载明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股权变更限制以及社会资本方对项目协议履行的担保责任等事项。

P3带路评:要求社会资本方对项目公司履行项目协议承担连带责任,是地方政府近期比较多见的不合理诉求之一,建议不在条例中对此予以任何形式的背书。换位思考的话,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是否可以主张政府或人大对实施机构、政府方出资代表的履约承担担保责任呢?另外,“投融资期限”具体指向是什么?和“项目合作期限”是什么关系?

第十六条 合作项目期限根据行业特点、项目生命周期、公共服务需求、投资回收期等因素确定,一般不低于10年,最长不超过3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P3带路评:合作项目期限应该包括建设期吧?从第二十六条看是包括的。

第十七条 合作项目协议中应当约定,社会资本方的收益根据合作项目运营的绩效进行相应调整。

由使用者付费或者政府提供补助的合作项目,合作项目协议应当载明价格的确定和调整机制;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项目,按照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执行。

P3带路评:赞明确收益和绩效挂钩,实操层面与绩效考核脱钩的付费(如可用性付费)面临违法风险。赞考虑价格调整机制。另外,“社会资本方”建议改为“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

编辑: 李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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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世坚

刘世坚律师毕业于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Duke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现为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君合金融与基础设施业务部北京负责人,同时也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定向邀请入库的PPP专家。刘律师自1998年开始从事境内外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业务,全程参与了国内诸多经典PPP项目的运作与实施,并作为法律专家深度参与PPP立法工作,分别为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及多个省市提供PPP立法建议,参与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立法及培训工作。目前,刘律师还受邀参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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