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治理理念
1.标本兼治。既要通过实施环境治理工程直接改善环境质量,更要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加强空间布局、资源能源、绿色生产方式、绿色生活方式方面的环境宏观调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夯实绿色发展基础,从源头预防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2.系统施治。分区域、分流域、分阶段明确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统筹运用结构优化、污染治理、总量减排、生态保护多种手段,开展多污染物协同治理,提高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3.分类防治。建立系统完整、责权清晰、监管有效的管理格局,强化生态、生产、生活空间分级管控,实施工业、生活、农业、交通源差异化管理,分区分级分项施策,精准化保护生态环境。
4.强化法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面加强环境立法、环境司法、环境执法,建立健全统一监管污染源、排放过程、环境介质的制度体系,依靠法律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5.社会共治。合理划分各级环境保护事权、财权,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企业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
6.联防联治。加大国际、省际生态环境共同保护合作力度,推进与京津冀大气污染协同治理,实施流域上下游共同治理,推进区域生态环境共同建设,加强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加快形成区域协作、省市联动的联防联治机制。
第三章 构建生态环境预防体系
第一节 强化生态环境空间管控
1.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不同主体功能区域的生态环境功能定位,制定完善各类功能区的生态环境管理目标、空间管制要求和环境政策,建立国土空间开发的生态安全管控系统,实施差异化绩效考核和环境分区分级管控,推进主体功能区在各省辖市、县(市、区)落地。
2.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按照“事前严防、事中严管、事后奖惩”的全过程管理思路,落实红线优先地位,加强监测监管,开展评价考核,实施奖惩结合,落实严格保护要求,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二节 健全环境宏观调控机制
1.推进战略和规划环评。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促进中原经济区产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36号),加强城镇化、流域开发、能源资源开发等规划环评,推动重点行业规划和产业集聚区新一轮规划环评,强化规划环评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效力。探索实施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已采纳规划环评要求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简化相应环评内容。
2.推动“多规合一”。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探索制定生态环境空间管控、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环境质量底线、规划环评刚性约束等基础性系统要求,强化“多规合一”的生态环境要素支持。积极开展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加强各部门各类空间性规划衔接整合,研究建立统一规范的空间规划编制机制。支持省辖市、县(市、区)推进“多规合一”,统一编制市县空间规划,逐步形成一个省辖市、县(市、区)一个规划、一张蓝图。
3.发挥环境标准体系引导作用。完善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体系,制定铝工业、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修订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洪河、涧河等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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