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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环保厅印发全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时间:2017-09-21 13:1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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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推进市县“多规合一”。加快推进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多规合一”试点工作,逐步形成一个市县一本规划、一张蓝图,复制推广成功经验,实现市县空间规划全覆盖。依法划定城镇建设区、工业区、农村居民点等的开发边界,以及耕地、林地、河流、湖泊、湿地等的保护边界。统筹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加快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高城市空间复合开发水平。(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测绘地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水利厅、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旅游发展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 创新市县空间规划编制方法。推进市县规划体制改革,整合规划编制职能。探索建立规范化的市县空间规划编制程序,扩大社会参与。规划编制前,应当进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以评价结果作为规划的基本依据。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和较高精度的规划图,并在网络和其他本地媒体公布。鼓励当地居民对规划执行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划的开发建设行为进行举报。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定期听取空间规划执行情况报告,对当地政府违反规划行为进行问责。(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测绘地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水利厅、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旅游发展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完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

  1. 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实行严格保护和动态监管。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重大建设项目如果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通过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完善和落实全区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严格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占优补优,鼓励农垦、监狱系统及耕地后备资源丰富地区有计划地开垦耕地,按照分级保障原则,支持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建立低效工业用地退出及存量用地集约利用和增量用地挂钩机制。调整土地基准地价,推进城市建设和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对自愿退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予以奖励。(牵头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农业厅、林业厅、外事侨务办、农垦局、监狱管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 完善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将“十三五”时期主要控制指标分解到设区市、县(市、区)。加强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逐步完善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强化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推进城市备用水源建设。加强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和地下水监测,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加强水产品产地保护和环境修复,合理控制水产养殖,构建水生动植物保护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旅游发展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 建立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和节约制度。实行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强化能源约束,合理确定各设区市、县(市、区)及重点用能单位“十三五”时期节能目标和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健全节能目标责任制和奖励制度。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加强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行业和领域能源计量统计工作。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强化节能监察。完善节能标准体系,贯彻执行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加大节能低碳产品和技术装备推广力度,发布自治区节能低碳新产品新技术推广目录。落实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扶持政策,推进清洁能源替代。逐步建立全区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分解落实机制,建立增加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碳汇的有效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机关事务管理局、质监局、统计局、能源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4. 建立天然林保护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逐步扩大自治区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范围。重点在国有林场范围内开展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完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和空间布局,逐步推进国有林场事企分开。强化国有林场公益性质,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国有林场公益林管护机制。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稳定承包权,拓展经营权能,鼓励林地经营权流转。(牵头单位:自治区林业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外事侨务办、农垦局)

  5. 建立湿地保护制度。将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将面积8公顷以上(含8公顷)的湿地列入湿地保护名录,建立管理档案,明确湿地保护名录和湿地四至界限,落实保护责任,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和管理,确保湿地功能不减退。制定湿地保护规划,将湿地保护红线斑块落实到县级行政区,禁止擅自征用占用湿地。建立健全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自治区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和湿地公园管理体系。实施湿地生态修复工程。(牵头单位:自治区林业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旅游发展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6. 健全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制度。认真落实海洋主体功能区制度,依据近海海域海岛主体功能,引导、控制和规范各类用海用岛行为。严格执行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实施差别化海域供应政策,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严把项目准入关。科学划定海洋生态红线,落实红线管控措施。规范海域使用权出让程序,强化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进一步完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渔业资源管理制度,推行总量调控配额制,严格控制渔船数量和捕捞能力。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和人工鱼礁建设。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监察制度。(牵头单位: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旅游发展委,北海、防城港、钦州市人民政府)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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