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加强矿产资源查明登记和占用登记管理。推进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矿业权网上审批与监管工作。建立矿山企业高效和综合利用信息公示制度,建立矿业权人“黑名单”制度。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回收利用的产业化扶持机制。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制度。(牵头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8. 完善资源循环利用制度。建立健全以资源产出率为核心的循环利用统计制度。逐步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生产者落实废弃产品回收处理等责任。制定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指导意见,总结推广成功模式,推动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现种养业结合、循环发展。推动南宁市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建立健全分类设施和配套体系,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落实资源分类回收利用标准,创新再生资源回收方式,建立复合包装物、电池、农膜等低值废弃物强制回收制度。建立资源再生产品和原料推广使用制度,推动相关原料消耗企业使用一定比例的资源再生产品,支持政府采购优先选用再生产品和再制造产品。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快推进发展循环经济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海洋和渔业厅、地税局、统计局、法制办、国税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南宁市人民政府)
(五)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
1. 加快推进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逐步建立自然资源开发使用成本评估机制,通过引入第三方评估,将资源所有者权益和生态环境损害等纳入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对自然垄断环节的价格监管,建立定价成本监审制度和价格调整机制,完善价格决策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逐步建立农业节水精准补贴机制。全面实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逐步推进工商企业、服务业等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牵头单位:自治区物价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
2. 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制定广西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实施意见,扩大招拍挂出让比例,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改革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探索实行弹性出让年限以及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探索通过土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方式,健全国有农用地有偿使用制度。(牵头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林业厅、外事侨务办、农垦局、监狱管理局)
3. 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从严控制协议出让范围,推进矿业权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出让。推进矿业权交易,公开矿业权交易信息。国有矿产资源出让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在国家出台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后,及时研究制定我区的具体实施方案,理清有偿取得、占用和开采中所有者、投资者、使用者的产权关系。建立完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标准和自治区、市、县三级分配制度。(牵头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4. 完善海域海岛有偿使用制度。在国家制定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征收标准调整意见和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后,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海洋和渔业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物价局,北海、防城港、钦州市人民政府)
5. 加快资源环境税费改革。根据国家资源税费改革方案,制定我区的具体实施方案,逐步将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稳步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物价局、地税局)
6. 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按照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部署要求,建立自然保护区等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合理提高补偿标准,实现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探索建立多元化补偿机制,逐步增加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广西广东九洲江跨省区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7. 完善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使用机制。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的要求,完善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整合我区现有政策和渠道,加大对国土江河综合整治、南方丘陵山地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修复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
8. 建立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制度。编制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实施方案。构建水土保持综合防护体系,依托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以小流域为单元,开展山水林田路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在确保耕地保有量前提下,调整严重污染地区的耕地用途。落实国家巩固退耕还林还草制度。(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农业厅、外事侨务办、农垦局、监狱管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六)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体系
1. 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落实国家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开展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试点,分步有序完成重点污染源企业及其他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能源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 建立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积极参与泛珠三角区域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协作,推进信息、科技、标准、应急、监测、执法等联动机制建设。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创新试点,推进区域环境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共同建设泛珠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体系,全面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合作。建立水污染防控河长制,推进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强与交界省份水质监测信息互通。建立陆海统筹的污染防治机制和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分类开展土壤污染治理,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完善突发环境应急机制,提高与环境风险程度、污染物种类等相匹配的突发环境应急处置能力。(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海洋和渔业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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