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强县级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县级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望城区完成30%的改造任务。实施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加快推进湘江流域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8年,全市所辖建制镇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参与,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水业集团落实)
30、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统筹区域污水处理,将有条件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向农村地区延伸,支持就近接管、相邻联建、片区运营。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新建管网实行雨污分流。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参与,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31、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2018年,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参与,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水业集团落实)
32、加强城镇节水。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推进公共供水管网改造,2018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及以上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务局参与,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33、防治畜禽(水产)养殖污染。严格禁养区管理,禁养区内禁止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加快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全面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2018年底前,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75%以上。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全面规范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域的养殖行为,禁止天然水域投肥养殖。大力推进水产养殖绿色发展,以洞庭湖区(望城区)为重点改造精养鱼塘。(市农业委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参与,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34、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完成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年度任务,继续推进环洞庭湖、湘江流域跨流域的典型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探索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新模式、新体制、新机制。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绿肥种植、水肥一体化、有机肥替代等技术,减少化肥施用量,化肥总量较上年减少1%;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农药施用量较上年减少4%。(市农业委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人民政府落实)
35、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和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提高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水平。2018年,完成浏阳市50个村的整治和验收,集雨区范围内的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其他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加大农村污水治理适宜技术研究和设施研发,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示范,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县域统筹治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牵头,公室参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36、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拆船行为,禁滩拆解。禁止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要求的内河运输船舶以及单壳化学品船、600吨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湘江及洞庭湖水域航行,停止此类船舶的检验和营运手续。2018年起,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实施防治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2018年,长沙市进一步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环保、住建、海事、港航、渔政部门的联合监管制度并保障运行正常。(市地方海事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农业委参与,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37、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加强已建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的监管,保障其良好运转。2018年,完成洞庭湖(望城区)生态经济区船舶污染物收集点建设任务并验收,通过组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公益服务企业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实现船舶污染物收集点有效运转。(市地方海事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参与,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38、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基本完成日供水量千吨或万人以上和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从保护区划分、标志设置、隔离防护、保护区整治、监控能力建设、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继续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2018年6月底前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0个问题的整治任务。对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行业自检和监督监测,2018年起县级及以上城市市政供水安全状况每季度按国家要求进行公开。(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委、市林业局参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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