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推进生活污染防治。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建设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运体系和垃圾分类收集系统。建立监督管理机制,严格监督分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继续开展农村生活垃圾5年专项治理,按计划完成2018年工作任务。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以整县推进为主要方式,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市域覆盖。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两型办参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68、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重点在耕地重金属中轻度污染集中区域开展治理与修复。到2018年底,对4万亩以上受污染耕地开展治理与修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委、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参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69、加强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督。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定期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建立通报制度,市环境保护局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建立成效评估制度,长沙市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对本地区有关区县(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2018年,开展一批区县(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农业委参与,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70、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与验收。按照《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规程》要求,对2016年以前所有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5个和2016年支持的土壤污染治理项目1个开展专项督查,建立督办清单,明确验收时限,制定奖惩机制。加快推进2017年支持的土壤污染治理项目和纳入2018年项目库A类项目建设,建立项目库动态管理制度,加强修复后地块后期利用管理。(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其它领导配合抓,每季度政府常务会议、园区管委会会议、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会议要研究一次污染防治工作,以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强化工作措施,解决突出问题。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园区、区县(市)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根据本年度方案的要求,制定辖区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工作方案,分解落实环境质量目标,明确重点工作任务和整治项目以及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污染防治年度专项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密切协调配合,协同推进全市污染防治工作;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重点任务台账管理,每月1日前,向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上月实施进展情况。
(三)加大配套支持。深入推进生态补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绿色信贷等政策措施;加快建立“政府引导、地方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筹资机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切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安排专项治理资金,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方式,重点支持列入年度工作方案中的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拓宽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强化科技支撑,加强污染成因分析,提出有效的治理对策;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加强实用治理技术与工艺研究;配合推进湖南省生态环境大数据中心建设,发挥生态环境数据和信息在业务工作中的支撑作用。
(四)严格执法监管。建立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强化专项督查机制,采取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政府主体责任。抓好开展大气、水、土壤环境专项执法检查,严查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违法行为。深入配合推进省级环保综合督察,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对发现问题集中、整改缓慢的园区和区县(市),进行通报、约谈。
(五)强化督查考核。市环委会每月对园区、区县(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对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评、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市环境保护生态委员会按照《2018年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蓝天保卫战)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对各园区、区县(市)和市直有关部门的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情况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区县(市)委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绩效考核并向社会公布。对未完成质量改善基本目标、履职缺位、工作不力、重点任务滞后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相有关部门,进行严肃问责。
(六)主动接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向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接受人大监督。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定期公开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展情况。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及预警预报信息,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和实践能力。畅通信息渠道,接受公众监督;鼓励环保公益组织就重大环境问题提起公益诉讼,充分利用“12345”热线举报电话,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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