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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对外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

时间:2018-09-29 09:44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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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注重建立长效机制。着力构建“绿心”保护工作长效机制,根据《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拟制定出台《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实施督察制度》《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办法》《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保护监测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

  (三)切实加强日常监管。2017年10月起,对“绿心”地区开展地毯式检查;利用 “天眼系统”,按季度对“绿心”地区地块信息进行对比监测,及时发现查处“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

  九、2013年永州市委政府联合发文,要求实施涉企首违免罚制、涉企轻微违法行为整改制、下限处罚制。(完成整改)

  2017年8月3日,永州市下发《关于废止〈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立时废止该文件。2017年10月27日,永州市下发《关于印发<永州市清理环保“土政策”文件工作方案>的通知》,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对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形成的有关环保方面未成文规定等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共计修改完善文件19件、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26件、需要说明情况文件1件。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环境保护督察意见要求,省政府针对中央环保督察指出的永州、株洲、岳阳、常德等地“土政策”问题立行立改,举一反三,组织对现行有效的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规划进行了认真清理,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划进行修改废止。2017年8月18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修改废止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文件规划的通知》,废止《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第七条“(四)饮用水源保护区”修改为“(四)依法禁采的自然保护区域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并重新公布;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的通知》中的“五、禁止未经办理涉企检查备案手续对企业进行各类检查”修改为“五、禁止违法违规随意对企业进行各类检查”,并重新公布。省水利厅编制的《湖南省湘资沅澧干流及洞庭湖河道采砂规划(2012—2016年)》,由省水利厅自行废止。各级各部门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划进行认真清理,对违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

  十、2014年株洲荷塘区委、区政府制定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度,限制环保等相关部门执法检查,并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重在促进整改,原则上首次不予处罚”。(完成整改)

  2017年5月17日,荷塘区废止《荷塘区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度》,关于废止的通知以株荷办发〔2017〕24号文件印发实施。株洲市举一反三,对各县市区下发关于清理排查“土政策”的紧急通知,进行了一次全面梳理,炎陵县、茶陵县、株洲县、云龙示范区、石峰区原出台的“土政策”均已下文废止,全部整改到位。

  十一、岳阳市华容县、岳阳县,2016年以来陆续出台“企业宁静日”、准入式检查、涉企检查备案等“土政策”,限制或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完成整改)

  2017年8月4日,华容县下发《关于废止〈进一步促进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7年8月4日,岳阳县下发《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废止《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县生态工业园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县重点服务企业2017年度非税收入一票制征收工作的通知》。2017年8月16日,岳阳市下发《关于开展清理取缔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土政策”专项整改工作的通知》,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土政策”开展全面清理整改,共清理出与现行环保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文件25件,均按程序修改或废止到位。

  十二、常德市桃源县等,2016年以来陆续出台“企业宁静日”、准入式检查、涉企检查备案等“土政策”,限制或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完成整改)

  2017年8月1日,桃源县下发《关于废止桃办〔2016〕39号文的通知》,立即废止该文件。2017年7月19日,常德市下发《常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开展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废止或修改各类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地方政策文件12件。

  十三、2016年,环境保护部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执法中发现,湖南省13个市州22个饮用水水源地存在80个安全隐患问题,截至2017年3月,仍有28个未完成整改,其中15个位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完成整改)

  (一)各市州均制定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方案》,推进整改工作落实,截至2017年底,全省市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共投入资金8.4亿元、取缔排污口28个,关闭、搬迁工业企业16家,关闭搬迁畜禽养殖场5家,清理网箱养殖1789平方米,拆迁取缔码头10个,搬迁居民1户/2人,上报原环保部的80个问题按时按质完成整改。

  (二)举一反三,组织对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开展排查,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县级饮用水水源地内存在的环境问题限期整治到位,截至2018年8月底,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160个入河排污口,已完成整治156个。

  (三)编制《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湖南省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取水口、入河排污口、应急水源管理和优化布局,重点推进湘、资、沅、澧干流和洞庭湖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和水污染治理,为长江经济带城市的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提供基础保障。根据方案要求,2017年底前全省已全部关闭湖南长江经济带所有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环境敏感水体内的入河排污口,迁建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不宜取水区内的生活取水口。到2020年,实现湖南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入河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基本合理,基本形成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

  (四)2017年11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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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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