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原规定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处理能力在500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
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500m3/d的,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规定的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的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一级标准;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环境功能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二级标准。
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500m3/d的,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规定的Ⅳ、Ⅴ类功能水域的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二级标准。
5.农村生活污水30m3/d≤处理规模<500m3/d,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一级标准。
6.农村生活污水5m3/d≤处理规模<30m3/d,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二级标准。
7.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5m3/d,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三级标准。
天津
2019年4月8日,天津市强制性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布,该标准对排放限值进行了分类分档,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及处理设施规模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三级标准又分为A、B、C标准,分别对应了不同的处理规模和排放去向。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及处理设施规模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IV类(含)以上功能水体或GB 3097海水二类、三类功能海域时,执行表1中一级标准。
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V类功能水体或GB 3097海水四类功能海域时,执行表1中二级标准。
出水排入其他水体时,执行表1中三级标准。其中,规模500m3/d(不含)-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50m3/d(不含)-1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规模小于10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C标准。
山东
2019年1月17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适用于山东省内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GB18918的要求。本标准不适用于混有乡(村)镇工业污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1.规模大于5m3/d(含)且出水排入GB 3838-2002 中Ⅲ类水域、GB 3097-1997 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表1、表2 一级标准对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2.规模小于5m3/d(不含)且出水排入GB 3838-2002 中Ⅲ类水域、GB 3097-1997 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表1、表2 二级标准对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3.规模大于5m3/d(含)且出水排入GB3838-2002 中Ⅳ类、Ⅴ类水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天然湿地,以及GB 3097-1997 中三、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表1、表2 二级标准对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4.规模小于5m3/d(不含)且出水排入GB 3838-2002 中Ⅳ类、Ⅴ类水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天然湿地,以及GB 3097-1997 中三、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表1、表2 三级标准对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一、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20 年12 月31 日止,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污水排放去向执行表1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二、自本标准实施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污水排放去向执行表2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自2021 年1 月1 日起,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污水排放去向执行表2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福建
2019年3月18日,福建省公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处理规模在 500m3/d 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处理规模在500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适用于处理规模在500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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