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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省市最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汇总

时间:2019-05-09 13:30

来源:水工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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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规模大于 500m3/d(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 GB 18918 的规定。

2.规模小于 500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1 的规定。

(1)出水直接排入 GB 3838 地表水 III 类功能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 3097 海水二类、三类功能水域以及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的河湖的处理设施执行 A 标准。

(2)出水直接排入其它功能明确水体的以及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4.2.2.1 中所列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 B 标准。

(3)出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 C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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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2019年3月,湖南省正式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pH、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为此次《实施标准》的水污染控制指标。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实施与监督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500 m3/d (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根据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入地表水的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将控制项目的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于2020 年7 月1 日起执行本标准。2020 年7 月1 日前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以项目环评批复为准。

1.出水直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Ⅱ类、Ⅲ类功能水域且规模在500m3/d(不含)-5m3/d(含)时执行表1规定的一级标准,规模在5m3/d(不含)以下时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

2.出水直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Ⅳ类、Ⅴ类功能水域且规模在500m3/d(不含)-5m3/d(含)时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规模在5m3/d(不含)以下时执行表1规定的三级标准。

3.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Ⅱ类、Ⅲ类功能水域时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

4.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Ⅳ类、Ⅴ类功能水域或出水排入村镇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执行表1规定的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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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2019年1月,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7-2018),标准适用于设计规模50立方米/日(含50立方米/日)到500立方米/日(含500立方米/日)且位于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末端配置污水处理设施)的,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直接排向地表水体时,排放限值分别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一级标准、二级标准。排入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湖库岸边2公里以内的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控制的污染因子有7项,分别是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氨氮、动植物油和总氮;排入地表水Ⅱ类、Ⅲ类功能水域的执行一级标准,控制的污染因子有6项,分别是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氨氮和动植物油;排入地表水Ⅳ类、Ⅴ类功能水域的执行二级标准,控制的污染因子有5项,分别是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和动植物油。

标准规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用于养鱼或排入渔业水体的,执行《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或排入农田灌溉渠的,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处理后排入排碱渠和排入湿地、氧化塘(涝池)的,本标准的一级标准;其他综合利用途径执行本标准的二级标准。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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