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 偶然的处置
如果由于突发事件,造成可接受垃圾量突然大量增加,超过本项目垃圾处理厂的设计处理能力,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甲方妥善处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13条 垃圾处理服务费
13.1相关定义
13.1.1月垃圾进场量
指结算当月甲、乙双方共同计量并签字确认运至接收点的垃圾供应量吨数。
13.1.2月无效处理量
指结算当月依据本合同第11.3.3款约定确定的处理不达标的垃圾处理量吨数。
13.1.3月有效处理量
指乙方处理达标的垃圾处理量吨数,即结算当月的垃圾进场量减去无效处理量,即:
月有效处理量=月垃圾进场量-月无效处理量
13.1.4 月超额垃圾处理量
本项目合作期内的任一运营月内,月有效处理量超过当月垃圾基本供应量时,则超出部分即为月超额垃圾处理量,即:
月超额垃圾处理量=月有效处理量-月垃圾基本供应量
其中:
月垃圾基本供应量=日垃圾基本供应量×月正常运营日数
月正常运营日数=当月公历日数-当月暂停服务日数-当月不可抗力期间日数
13.2垃圾处理价格和调整原则
13.2.1 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
甲、乙双方在生效日确认的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为人民币______元/吨。
运营期内如涉及到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调整的,执行本合同第13.2.2款的约定。
13.2.2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的调整原则
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按照以下约定进行调整:
13.3垃圾处理服务费
13.3.1垃圾处理服务费按以下不同情形分别计算:
(1) 对于月垃圾进场量≤月垃圾基本供应量的情形
本项目合作期内任一运营月,如月垃圾进场量小于或等于当月垃圾基本供应量的,则甲方将按照月垃圾基本供应量计算当月垃圾处理服务费,并应扣除当月的无效处理量,即:
当月垃圾处理服务费=(月垃圾基本供应量-月无效处理量)×当月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
(2)对于月有效处理量≤月垃圾基本供应量<月垃圾进场量的情形
本项目合作期内任一运营月,如月垃圾进场量大于当月垃圾基本供应量,但月有效处理量小于或等于当月垃圾基本供应量的,则甲方将按照月有效处理量计算当月垃圾处理服务费,即:
当月垃圾处理服务费=月有效处理量×当月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
=(月垃圾进场量-月无效处理量)×当月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
(3)对于月有效处理量>月垃圾基本供应量的情形
本项目合作期内任一运营月,如月有效处理量大于当月垃圾基本供应量的,则当月垃圾处理服务费中还应包含超额垃圾处理服务费,即:
当月垃圾处理服务费=月垃圾基本供应量×当月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月超额垃圾处理量×超额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
=月垃圾基本供应量×当月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月有效处理量-月垃圾基本供应量)×超额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
上式中,超额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当月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
13.3.2乙方按照第13.4款的约定开具发票,向甲方申请付款。
13.3.3其他约定
双方一致同意,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于垃圾处理项目管理出台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届时新标准规定执行,若是届时出台的新标准对于本合同相关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垃圾服务费的计算方式等有实质性影响的,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洽商具体变更调整方案,直至达成一致。
13.4开票和付款
13.4.1 账单和发票
(1)垃圾处理服务费采用【□月付;□季付;□年付】。乙方应当在每个运营【□月;□季;□年】结束后___日内,按照第13.3.1款约定计算服务费的金额,并提交付费申请及相应的证明资料,以便甲方能够核实上述计算结果。
(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付费申请之日起日内完成对前述付费申请和相关资料计算结果的复核;逾期未完成复核,则视为无异议。同时,由甲方或政府方指定机构应当在乙方提交付费申请所在月份的下个运营月结束之前依据本合同项目绩效评价等相关约定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向乙方支付当期服务费。
(3)乙方在收到甲方确认金额的通知后___日内开具发票并提供给甲方;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第13.4.1款第(1)项约定的时间提交付费申请,甲方将不承担本合同第13.4.2款约定的迟延付款责任。
(4)甲方应在收到发票后___日内支付相应款项;所有相关费用均应按照乙方通知的开户行、账户和付款方式,由甲方以人民币向乙方支付,银行手续费由各方自行承担。
13.4.2 迟延付款的责任
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13.4.1款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则乙方可向甲方发出催付款通知;若甲方在收到该催付通知___日后仍未能支付,则甲方应在前述期限届满后___日内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后延期支付,并支付延期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计)。若甲方和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由甲方每日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第13.4.1款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且已逾期(自应付款日起计算)超过___个月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3.4.3有争议金额的解决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服务费的申请与支付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第27条约定执行。
第14条 其他经营性收入
乙方通过处理垃圾及综合利用,产生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热力;□其他:】的产品,产品的所有权和由此获取的收入均归乙方所有。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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