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表彰奖励】 对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守护好人民群众优美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档案管理】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档案,档案包括调查材料、鉴定意见或评估报告、磋商情况材料、赔偿协议或裁判文书、修复工作材料等。档案材料应当一案一卷,长期保存。
第四十三条【绿色保险对接】 鼓励引导保险机构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范围。鼓励引导从事涉及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高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四十四条【区域协同保障】 加强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对接与经验交流,共享长三角区域鉴定评估资源,推进跨区域案件协同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解释权】 本细则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时限规定】 本细则中的期限按自然日计算。
第四十七条【实施效力】 本细则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9日。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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