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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谈《反垄断法》对水业的影响

时间:2006-07-12 17:54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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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称“经济宪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几易其稿,终于在6月7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获得原则通过,并于6月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必将对中国经济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它和一直被称作自然垄断行业的水业之间又将会发生哪些必然的反应呢?中国水网7月12日采访了法律专家、中咨律师事务所的童新朝律师。
  童律师认为《反垄断法》这部重要法律的出台,对水业产生影响是一定的。草案中所规定的垄断行业的定义,其中的几个特征如市场支配地位、独家交易等,都是水行业所具有的。水行业做为垄断行业的特征是明显的,被《反垄断法》来规范也是必然的。但是,童律师同时指出,在草案的第11条规定了例外许可的情况,该条的第五项规定“其他有可能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但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商务部反垄断主管机构授予例外许可。在第34条中也有类似规定,“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确有重大好处的,商务部反垄断主管机构可以予以许可,并可以在许可时附加限制性条件”。水行业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可以从《反垄断法》中找到接口性规定,以便行业的健康发展。
  童律师在指出这些接口性规定对水行业有利的同时,也表示了自己的担忧,因为这些排除条件、例外许可都是需要商务部授予,而现在的水行业,包括垃圾处理等行业基本上是由建设部门来管理的,这样以来,在法律正式实施后,就存在部门管辖权方面的冲突。除此之外,《反垄断法》的立法由商务部来主导,草案中的一些规定与现行其他部门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比如,对于特许经营的规定,草案定为3年一议,这样过于烦琐,而且和水业特许经营的现行法规等是相左的,由于行业性质决定,水业的特许经营一般都比较长,30年、50年等。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反垄断法》草案拟定过程中,并没有同其他许多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童律师建议,建设部门做为水、垃圾等行业的主管部门,应该同商务部,同立法部门进行协商,在《反垄断法》中对水业等进行专门规定,同其他的垄断行业区别开来,以免在法律正式实施后出现管理方面的摩擦,甚至出现有法不能执行的情况。
  象供水这样的基础设施行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本身并不违法。但是,如果滥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强制销售某种产品,这就可能构成《反垄断法》制裁的垄断行为。
  据童律师介绍,在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反垄断的规定也有其灵活性。事实上,一些法律人士认为,自然垄断行业应实行反垄断法豁免。虽然工业化国家各自的情况有所差别,但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反托拉斯法、竞争法)对自然垄断行业还是网开一面,将其排除在反垄断法适用范畴之外,而给予特别的豁免,当然豁免的范围上(全部豁免和部分豁免)和方式(绝对豁免和有条件的豁免)有所不同;另外,还要制订特定行业的专门法。自然垄断行业的反垄断法上的豁免与其受到严格的政府管制有密切的联系,当然反垄断法上的豁免并不意味着这些行业可以游离于法律调控范围之外,恰恰相反,在水、煤气、电力、邮政、电信等领域,因事关公共利益,各国对此予以高度重视,一般都制定专门法律,规范该行业行为。
  反垄断法与水业的关系是复杂的。目前,我国大中城市公用行业中的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的发展还不够完善。各地、各级政府正根据行业的不同特点,积极探索吸收多元投资发展公用事业的途径,并在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服务质量标准、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价格收费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在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下,国家对公用行业的控制和监管办法。根据我国当前水的生产和供应能力还比较低、污水处理率还比较低的实际情况,市政公用行业中的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等行业,应主要采取特许经营权竞标和鼓励跨地区经营或城乡一体化经营方式,引入竞争机制。而这与反垄断法的主旨是相一致的。
(中国水网 作者:全新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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