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 《湖南省湘江管理条例(草案)》 ( 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公布全文,并向社会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草案)》分为总则、管理机制、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相关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个章节,共五十六条。
其中,《条例(草案)》在水资源管理方面明确,建立健全湘江流域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即: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三条红线”。
在用水总量控制上,《条例(草案)》规定,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湘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湘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行水量统一调度。
另外,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
在用水效率控制上 ,《条例(草案)》规定,建立健全用水效率指标体系。
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湘江流域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安装计量设施和不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的,按照取水许可规定计算取水量并收取水资源费。
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质量监督检验等部门应当加快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企业用水管理,普及农业高效节水技术,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在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上,《条例(草案)》规定,湘江流域实行纳污总量控制。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湘江流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核定湘江流域内各水功能区纳污容量,并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水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
对湘江流域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中国水网)
编辑:张倩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