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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发布

时间:2020-02-19 15:14

来源:吉林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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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并完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支持并保障环境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组织所属相关部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组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生态环境违法的企业。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

(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态环境部门能力建设的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

(六)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支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生态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政策。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和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七)加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污染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八)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将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纳入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范围,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监督参与平台,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九)建立健全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依托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十)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激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依法严格责任追究。

第九条 各级政协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通过会议、提案、视察、调研等多种形式,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向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督促指导本辖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配置必要监管人员,落实监管网格的生态环境监管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发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组织本辖区内各单位和居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畜禽水产养殖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秸秆禁烧,抓好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和耕地保护。

第三章 党委工作机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委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恶劣影响的进行问责。

(二)协助同级党委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因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被纪检监察机关问责的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的申诉。

第十二条 组织部门工作职责:

(一)将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作为领导干部、公务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和选拔领导干部、评价奖励公务员的重要依据。

(二)检查督促生态环境系统组织工作和领导干部履职情况。负责监督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大力度培养生态环境系统领导干部人才,提高生态环境系统干部队伍素质。统筹任用生态环境干部,促进交流使用。

(三)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制度,会同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责任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四)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三条 宣传部门工作职责:

(一)规划、部署、实施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宣传计划,推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理论学习与研究工作。

(二)组织协调各级各类媒体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进行宣传,加强舆情监测,统一协调环境突发事件宣传报道,及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三)指导媒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在新闻媒体中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四)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内容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

第十四条 政法部门工作职责:

(一)牵头建立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工作的领导,研究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环境损害违法犯罪案件执法司法工作,涉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工作及其他涉生态环境相关案件的顺利开展。

(二)牵头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会商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协作配合机制。

第十五条 党委政策研究部门工作职责:

对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和咨询论证,为党委决策提供依据、建议和方案。

第十六条 编制部门工作职责:

(一)指导、协调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二)加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队伍建设,充实生态环境保护力量。

第十七条 信访部门工作职责:

(一)指导生态环境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开展信访工作,引导群众理性表达生态环境诉求,把生态环境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生态环境权益。同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以生态环境信访为名的违法信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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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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