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三十)理顺资源环境价格
积极推行差别水价。尽快出台居民生活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政策。2016年起,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引导全社会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等参与)
严格执行差别化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充分发挥价格政策的引导作用,按照建立的水资源费差别化征收体系,对地表水水资源费、地下水水资源费实施差别化征收政策。对易于造成水资源浪费的行业执行较高的征收标准,形成倒逼高水耗产能退出的机制。(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等参与)
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费政策。合理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收费标准要满足支付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运行成本及合理收益的需要。鼓励对不同环保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严格依法开征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市发改委、水利(水务)局牵头,市财政局、环保局等参与)
完善排污收费政策。贯彻落实江苏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具体规定,分阶段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征收政策。2016-2017年和2018年分别将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4.2元和5.6元。并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根据考核标准实行差别化征收。2016年起,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按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核定排污费。(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等参与)
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对本市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必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依法免征关税。(市国税局、地税局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海关、市场监管局、环保局等参与)
(三十一)建立多元投入机制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以奖促治”。逐步加大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财政投入力度,统筹有关资金,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饮用水安全保障、河道整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黑臭水体治理、海绵城市建设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与运行经费、环境执法工作经费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局、水利(水务)局、农委等参与)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市发改委、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水利(水务)局、银监办等参与)
(三十二)完善激励机制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市发改委、水利(水务)局牵头,市经信委、财政局、环保局等参与)
完善绿色金融体系。积极发挥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加大对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的金融支持,畅通融资渠道。加强各级环保部门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的联动,进一步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对节水环保产品和环境友好产品生产企业给予信贷倾斜,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对节能减排成效显著的企业和项目,可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列入黑名单和区域(流域)限批的企业,从严控制授信。(人民银行常熟分行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金融办、环保局、水利(水务)局、银监办等参与)
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推进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运输等企业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鼓励其他排污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和污染事故理赔机制。发挥保险机制的风险防范和社会保障功能,对参保企业贷款授信、申报污染防治资金等方面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逐步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面。(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银监办等参与)
(三十三)深化水环境补偿制度
规范执行省、苏州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探索制定实施本市的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逐步建立覆盖我市主要流域和河道的水环境补偿制度。(市环保局、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水利(水务)局等参与)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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