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和修复。建立全省地下水环境管理信息平台。适时开展覆盖全省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工作。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源地补给区及7类典型污染源的环境状况。依据国家公布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完成全省石油生产贮存销售企业、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场地防渗处理。新、改、扩建加油站地下油罐要采用双层油罐。到2017年底前,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油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继续在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并将石家庄、张家口、唐山、廊坊、保定市和定州、辛集市纳入试点范围,逐步将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范围扩展到全省地下水超采区。(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参与)
统筹修复海洋生态环境。编制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排查入海污染源,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到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在秦皇岛、唐山、沧州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提高涉海项目准入门槛。到2020年,全省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近岸海域划定限制养殖区,开展生态养殖和全封闭海水养殖示范,减轻近岸海域环境压力。治理船舶污染,提升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严格落实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执行重点海域围填海管控,实施海洋生态修复。探索建立自然岸线和海岸线开发占用生态补偿及赔偿制度,将自然海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到2020年,典型受损海洋景观得到基本恢复,全省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生态红线区面积占管辖海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5%,主要生态功能区得到治理和修复,初步实现海洋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制定实施北戴河地区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与功能提升规划,大力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立北戴河及相邻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到2017年,北戴河及相邻地区地表水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高于70%,重要水功能区达标率达到100%。到2020年,所有入海河流达到或优于水功能区划水质标准要求,海水优良水质面积比例达到80%。(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海洋局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地信局、秦皇岛、唐山、沧州市人民政府参与)
3.分类防控土壤环境污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农用地和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到2018年底前,查明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到2020年底前,全面掌握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闭搬迁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及污染地块分布,划分环境风险等级。建立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调查。(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人民政府参与)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体系。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到2018年底前,在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和交通干线两侧等重点区域,补充设置省控监测点位。到2020年,逐步完善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现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结合“智慧环保”建设,推进环保、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土壤环境数据整合集成,建立全省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河北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形成“数字土壤”管理体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林业厅参与)
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3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或纳入基本农田整备区,实行严格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用途管理,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依法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各市人民政府参与)
加强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强制调查评估制度。构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污染地块修复与土地再开发利用协同一体的管理与政策体系。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的有色、石油加工、制革、焦化、化工、电镀、铅酸电池、制药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拟改变用途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到2018年底前,制定全省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加强建设用地用途管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到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参与)
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制定省、市两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确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重点任务、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各市、县以燕山-太行山山前平原地区和黑龙港流域受污染耕地为重点,确定行政区域治理修复重点区域。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组织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过程监管制度,严格修复方案审查,加强修复过程监督和检查,由第三方对损失状况、修复成效进行评估。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农工办)、各市人民政府参与)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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