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划》计划建设农村供水项目4054项,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89项,规模化供水工程159项,小型集中供水工程1150项,水质提升工程2581项,智慧水务75项。经测算,总投资为489.56亿元。
按项目类型分,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规划投资225.98亿元,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规划投资190.21亿元,小型工程规范化建设和改造规划投资54.03亿元,农村供水水质提升工程规划投资12.74亿元,智慧化水务建设6.60亿元。按区域分,吕梁山区投资95.17亿元、盆地区投资228.13亿元,太行山区投资166.26亿元。
二、资金筹措
资金筹措原则上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政府投入引导和撬动作用,按照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省级财政适当补助、市县财政为主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原则落实建设资金。
(一)资金筹措渠道
1. 争取中央资金。市、县有关部门要有序推进项目立项,谋划包装重点项目,争取更多中央资金支持。要充分利用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同时将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有序安排实施。对建设任务重、财力相对困难的县(市、区)给予倾斜,强化市、县财力支撑。
2. 加大省级投入力度。坚持将农村供水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继续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加大省级水利发展资金、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水利领域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农村供水项目建设及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规模的支持力度。
3. 强化市、县支出责任。市、县财政要依法合规、合理适度筹措资金,切实履行市、县事权类项目的支出义务和保障责任,牢牢坚持在优先安排“三保”支出、确保“三保”支出不出问题的前提下,统筹现有预算,盘活存量资金,调整支出结构,支持工程项目建设。
4. 加强债券资金保障。积极争取政府债券支持,加强项目谋划储备,市、县政府可积极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申报政府债券项目和债券资金需求,与相关主管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加快完善项目前期手续,尽早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政府债券支持范围。
5. 吸引金融资本进入。省级财政利用财政金融联动机制,积极对接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和政府产业基金,推介工程项目清单,大力争取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和产业投资基金支持;鼓励采用债贷组合模式,拓宽专项债项目融资渠道,发挥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的引导作用;市、县级政府负责整体谋划、统筹对接金融资本支持事宜,相关领域主管部门加强指导配合。
6.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探索采取特许经营模式推进项目实施。市县政府通过招商引导、扶持服务民营企业参与项目建设。遵循市场规律,完善市场规则,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及长期合作关系。省级财政可以通过提供税收优惠、投资补助等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到农村供水工程中。
(二)工程分类筹措资金
小型工程规范化建设及水质提升行动等巩固拓展农村饮水脱贫成果的项目,主要通过水利发展资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等原资金渠道解决。城乡供水一体化和集中供水规模化项目所需资金在市县财政投入、专项债券资金、募集社会资本等各类渠道的基础上,省级财政结合项目规模及财力给予适当补助,多元筹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采取特许经营模式推进项目实施。《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小型引调水工程建设的通知》(办农水函〔2024〕337号)中明确利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支持部分县开展小型引调水项目建设,涉及此类项目的县(市、区)可积极争取该项资金。
三、分期实施计划
先安排供水水质和保证率不达标的工程,后安排存在其他问题的工程;先安排工程规模大、覆盖范围广和受益人口多的工程,再安排其他规模的工程。已规划或正在建设的重大引调水工程,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随供水工程建设同步推进。
第九章 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农村供水保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要建立水利、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单位)联动机制,落实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协作,做好政策对接,强化监督检查,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推动农村供水保障工作各项措施落实落地。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细化本区域目标任务,制定本级实施方案,做好前期工作、投资计划安排、工程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监控、资金使用监管等各个环节工作。
二、强化前期工作
重大建设项目的提出要符合国家、地区和行业规划要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批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程序,前期工作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都要达到国家规定深度,并且经过严格的评估论证。同时,尽量简化审批环节,提供优质服务。
三、加强资金保障
坚持两手发力,多渠道落实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利用好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采取金融信贷、吸引社会资本等方式,筹集工程建设资金。
四、落实支持政策
依法依规开通涉及工程审批的绿色通道,落实国家及省级支持农村供水工程优惠政策。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含村庄规划),科学选址,市、县优先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化程序,确保土地供应。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工程用地政策,供电部门负责落实经批准建设的规划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水行政主管部门规范农村水源取水许可。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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